核泄漏数据_泄露核信息遭受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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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他人隐私信息怎么处罚?

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泄露国家核机密会怎么判刑?

刑法和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本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

这是泄露国家秘密罪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重要特征。一切国家秘密,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着国家安全和人民的利益。任何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亿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我国历来重视保守国家秘密,坚决同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早在建国初期,前政务院于1950年2月就发布了《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1951年6月7日又颁布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的法规,从而确立了保守国家机密的基本制度。根据这一法规的规定,各个国家机关、修正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等,都要建立自己的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1978年1月中央军委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军事密条例》,1980年9月国防科委也制定了《国防尖端技术保密规定》,1988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等,从而不断建立和健全了国家的保密制度。

国内外的敌对势力,为了颠覆我国的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的国家和社会制度,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总是时刻在窥探我们国家的秘密,千方百计地侦察、刺探、盗窃和不惜代价地收买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国防、外交、公安、司法、财政、金融、科技、文教卫生医疗等一切重要秘密。因此,为了保守国家秘密,要教育每一个公民、特别是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切实保守国家的秘密,并同一切违反保密法规、侵犯保密制度的泄密行为斗争。这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过失地泄露国家重要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保密法规,主要是指前面已经讲到的几个法规中的1978年以后的几个保密法规。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凡是依据上述当前有效的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教师国家保密法规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

国家的机密,总的来说,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所规定的七个项目的内容,它包括了国家的内政外事的各个方面的秘密,诸如有关国家的重大决策和军事防务、外交事务、内务以安、司法检察、财政经济、科学卫生、组织人事和其他政治、经济事务等方面不准公布、尚未颂的秘密事项,以及尚属保密之列的国家的机构、编制仓库、场所和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数字、图表、书刊等。至于具体的保密范围,则由各机关、各单位、各团体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划定,并且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机密程度分类,划分为“秘密”级、“机密”和“绝密”级三类。“秘密”级的只是一般机密,如果泄露了,在一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害。“机密”级的是国家的重要机密,如果泄露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危害或重大损失,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失。“绝密”级的都是国家最重要的核心机密,需绝对保密,一旦泄露出去会使国家遭受特别严惩的危害或者无法挽救的巨大损失。

所谓“泄露”国家重要秘密,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重要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不论“泄露”秘密的行为方式是什么样的,都必须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才是“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行为。否则,如果是敌方或者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密,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不能据此追究主管、经管该项机密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按照保密法规和刑法规定,泄露国家要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从客观行为方面加以确认,如泄密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和秘密内容、密级以及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是否严重;同时也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认定,如是故意还是过失泄密的,泄露的动机、目的是否恶劣等。例如,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而故意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在战时或国家高速某项政策等特殊时间、地点泄露国家秘密的;秘密内容非常重要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等等,一般可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研究泄露国家重要秘密案件的情节时,应当注意区别那些虽属于泄密,但构不成犯罪的界限。例如,泄露的只是内部一般资料、材料、刊物或者其中的情况,不是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内的秘密,其行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的;或者所泄露的虽是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秘密,不仅是保密法规定的保密范围内的秘密,而且是国家重要机密但是其泄密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都不是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因而不能对行为人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这种犯罪,一般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

国家秘密主要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掌管或者知道的,因此泄露这些机密的,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有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会掌管或者知道某些国家秘密,并有可能泄露出去,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就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

4、在主观方面,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

从故意泄密而言,有的是追求某种犯罪目的而故意实施的;有的是为了显示自己知道得多,有亲朋好友相会时或在公共场所聊天时,故意泄露自己知道的秘密;也有些是为让亲朋好友知道某些秘密或者是在他人询问之下碍于情面,而把秘密说了出去或者把秘密文件、复制件给不应看的人看了,等等,从过失泄密而言,有的是由于玩忽职守或违反保密纪律,乱放秘密文件,甚至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以致被盗、遗失而造成泄密的;也有的在公共场所、家中、亲朋好友中或者工作中,疏忽大意,无意之中泄露了机密的,等等。过失泄密而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则往往是出乎当事人的预料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应当预见,但他没有预见到,也不是他所希望发生的,因而是过失。因过失而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亦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在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案件时,往往区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的界限。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凡是出于故意而实施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的,都应当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依照《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现在统一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明星核检照片被泄露,泄露者会遭受什么惩罚?

“明星核检照片被泄露”对于这样的一件事情在出现之后也是引发了网友们的一系列议论了,很多的时候发生了这样的问题给予他们所带来的也是一个很大的影响了,同样这样的情况出现之后也是一个隐私权的侵犯,每个人都是一个个体,同样也都享有自己的人身权利,而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也是不容被侵犯的,对于艺人也是一个普通人的存在,他们也想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在此时呢对于这样的问题发生之后也是一个违法行为,在很多的时候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的照片被泄露那么你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呢?很多的时候我们对于这样的事情还是加以重视的。

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呢,他们的一举一动都是受着广大网友的关注的,而对于自己的行为也是会被无限的放大化,稍有不慎就会被推到明天的微博热搜当中给与自己所造成一定的困扰,而对于他们的个人信息呢也是一个非常重视的态度,毕竟在出现之后我们也很难想象未来会造成什么样的情况,毕竟在现在这个信息发展的时代,对于信息也是一切事物的基础,而在此时对于信息问题一直都是人们为之重视的一点了。

对于这样的隐私泄露问题呢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更多的时候对于这样的问题呢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对于泄露者进行合理的惩罚,让他们认识到这样做法的严重性才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只有这样呢才能够不让这样的问题再次出现给予他们造成一定的困扰。很多的时候对于我们的行为其实都是在依靠着思想的支配下去进行了,而在此从源头杜绝才是一个最根本的方式。

谁泄露了原子弹的情报?美国处死泄密者,苏联:不是他们

文 | 许轻言

1953年6月19日,美国以“间谍罪”的罪名处死了罗森堡夫妇,这两人也是冷战期间仅有的两位因“从事间谍活动”而背叛死刑的美国公民,在美国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罗森堡夫妇是指朱利叶斯·罗森堡和艾瑟尔·格林格拉斯·罗森堡,两人都是共产主义人士,朱利叶斯还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领导之一。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共产主义一直被敌视,尤其是在冷战期间。

1949年8月23日,苏联成功引爆第一颗原子弹,成为继美国之后第二个掌握核武器的国家,打断了美国核垄断的局面,得知这个消息美国异常震怒,高层认为一定是出了叛徒,否则苏联不可能这么快研制出原子弹。

要知道美国为了研制核武器,集结了全球最顶尖的科学家,动用了十多万人,耗时三年才研制成功。而原子弹的威力也的确没让美国人失望,1945年美国在日本投下了两颗原子弹,两座城市瞬间化为火海,数十万日本人丧生,广岛和长崎也成了人间炼狱。

原子弹的恐怖威力让其他国家感到惊恐,尤其是对一些领土面积比较小的国家,如果遭到原子弹攻击,那真的是毁灭性打击。在原子弹面前常规武器根本不值一提,而当时唯一掌握了原子弹技术的美国隐隐成为了世界霸主。

但让美国没想到的是,仅仅4年苏联就成功引爆了原子弹,成为第二个掌握核武器的国家,美国的优势荡然无存,霸主地位受到严重威胁,气急败坏的美国开始在调查泄密者,而都是共产主义者的罗森堡夫妇成为主要怀疑对象。

艾瑟尔有个弟弟名叫戴维,在美国曼哈顿计划期间曾在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担任机械师,1950年他被指控向苏联泄露核情报,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他供出了姐姐和姐夫,在公开审判时他称姐姐将美国原子弹情报打印出来交给了苏联特工,对此罗森堡夫妇坚决给予否认。

除了戴维的供词,美国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罗森堡夫妇泄露了美国核情报,1953年6月19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罗森堡夫妇依旧被执行了死刑,而且是电刑。丈夫朱利叶斯在第一次通电后立即死亡,但妻子艾瑟尔并没有死,直到行刑人员又通了两次电才死亡。

这件事在美国乃至西方世界都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一些人认为此案证据不足,而且量刑过重,罗森堡夫妇不应该被判处死刑,不少人开始质疑美国司法的公正性,直到现在此案仍然存在不小的争议。

那么罗森堡夫妇到底有没有泄露美国核情报呢?苏联解体后,苏联政府公开了资料,表示当时朱利叶斯的确为内部人民委员会(也就是现在大名鼎鼎的克格勃)提供情报,但并不涉及任何关系核武器的消息,而他的妻子艾瑟尔并没有参与任何间谍活动。

2001年艾瑟尔的弟弟戴维也公开承认,他当时为了保护妻子和孩子,不得已做了假证冤枉了姐姐。此外,一名曾参与美国原子弹研制的科学家西奥多·霍尔在死前公开承认,是他将核情报泄露给了苏联,和罗森堡夫妇没有关系。

由此可见,朱利叶斯的确背叛了美国,为苏联提供了情报,但提供的不是核情报,而他的妻子并没有从事间谍活动,完全是被丈夫牵连的,她被判处死刑多多少少还是有些冤枉的。

美国核垄断时期,美国科学家向苏联泄露核资料,他们下场如何?

从美国人在广岛与长崎两座城市投放原子弹起,至1949年底苏联宣布成功拥有核武器,美国拥有长达四年的核垄断时期,全球就只有美国一家拥有核武器。

从某个角度来看,这四年可以说是世界最危险的时期。当时的核武器可是美国的独家大玩具,要是杜鲁门总统真的脑抽了,说不定现在世界真会插满星条旗也说不定。

毕竟至1949年苏联拥核前,美国四年期间积攒的原子弹已经高达235枚!

占据了核垄断地位的美国,不管是苏联的钢铁洪流,或被德国打到苟延残喘的西欧,都没有能力阻止当时的美国。

直到苏联拥核,才结束了美帝恐怖的核垄断,让世界格局重新回到了相对平衡的状态。

但有没有人想过,苏联凭什么用了仅仅四年的时间,就能搞出原子弹这一问题?

笔者也不绕弯子了,苏联能用仅仅四年时间搞出原子弹,还少不了那一批被 历史 背后掩埋的英雄的帮助——他们是原子间谍。

原子间谍不是某一个人的称号,而是对一群英雄的总称。

原子间谍到底是什么人?他们是如何帮助苏联仅仅用了四年就研发出核武器的,由笔者来告诉你这一切的答案。

二战结束后,美国是世界上唯一拥有核武器这一大杀器的国家。

这让许多参与了曼哈顿计划,知晓核武器到底有多大威力的科学家产生了忧虑——如果美国用这一武器对付苏联或者其它国家,那么它们将毫无还击之力,世界从此之后可能都将会是美国说了算。

而当时的苏联虽然也对美国的核武器望眼欲穿,但奈何美国曼哈顿计划的保护级别太高,即使苏联在曼哈顿计划开始前就往美国插入的大量的间谍,也没能拿到关键性资料。

而苏联想要像美国一样独自研发原子弹不是不可行,但一是时间可能会无期限的延长,并且境内缺乏天然铀矿石也让许多苏联科学家对此无从下手。

就在这时,当苏联在核武器研发项目上陷入了难题时,一群可爱的理想主义者对苏联伸出了援助之手。

他们是曼哈顿计划的亲历参与者,一群伟大的科学家,也就是所谓的“原子间谍”(atomic spies)。

当时占据“民主灯塔”地位的是苏联,而不是今天的美帝。

对于当时许多科学家乃至于普通民众来说,苏联的那一套理论拥有足够吸引力,这也让许多科学家愿意为苏联的发展无偿贡献。

而当时亲历了曼哈顿计划的那群科学家中,也有不少人担忧美国会拿核武器为要挟,以此称霸全球的。

基于这个原因,也为了让世界变得更加和平的理想,他们自愿的往苏联输送着曼哈顿计划中的绝密资料。

正是这些原子间谍的帮助下,苏联的核武器研发才能如此顺利,在美国的核武器爆炸后仅仅用了四年多的时间就搞出了原子弹。

乃至于夸张一些的话,笔者认为没有这群原子间谍的帮助,就没有今天的世界相对和平的格局。

这群为世界和平添砖加瓦的科学家数量不少,笔者就以其中几个关键人物,来让更多的读者了解这群“可爱”的理想主义者吧。

这群参与了苏联核武器事业的原子间谍不少,但其中影响力最大的,还得属克劳斯·福克斯(Klaus Fuchs)。

克劳斯福克斯是一个纯粹的理想主义者,虽然他出生于德国,但却并没有被纳粹的那套理论给洗脑,而是更倾向于苏联的红色理想。

1943年,当时还在英国核武器计划中搞研究的克劳斯被邀请至美国参与曼哈顿计划。

克劳斯在曼哈顿计划中主要参与研究提炼铀原料,这恰好是苏联在原子弹项目中面对的最大难题之一。

在美国的首次核爆试验“三位一体”前,他就开始向苏联输送核武器的相关资料,正是有了克劳斯的关键情报,让远在莫斯科的斯大林比杜鲁门总统还要早知道美国的核武器计划。

但当时的美国曼哈顿计划监管还十分严格,克劳斯也无法为苏联输送更多的关键性资料。

而1945年,美国在广岛和长崎成功引爆了两颗原子弹后,克劳福继续加入了美国的氢弹项目组。

不过这时的核武器计划项目的保密等级也开始降低,克劳福也得以开始向苏联输送更多的研发资料。

1946年,克劳福被调往了英国的原子实验室,他在这里陆续往苏联提供了裂变反应的计算公式和关系,生产核武器的同位素实验室示意图,原子弹有效荷载的规范……

正是有了克劳福的帮助,才让研发人手不足以及铀材料陷入困境的苏联科学家迅速捣鼓出了原子弹。

没有克劳福以及一众原子间谍的援助,苏联指不定要在核武器研发的道路上走多少弯路。

但很遗憾的是,克劳福以及不少原子间谍的行为在不久后便被美国识破……

1949年的夏天,美国联邦调查局在拦截下部分苏联的情报信息后,发现曼哈顿计划中至少拥有一名高层在为苏联提供关键性情报。

并且这位名为“查尔斯”(charles)的间谍先生,现在还就在英国的哈维诺的原子实验室中工作。

最终克劳福被查出来了,1950年2月他被英国情报五处(MIS)正式逮捕。

在被逮捕后,英国以克劳福违反“官方机密法”为由将克劳福起诉,并且最终判决其十四年的有期徒刑。

但由于当时的英国和苏联处于盟友的关系,并且英国也缺乏关键性的证据从而让克劳福逃脱了间谍指控。

他在被关押九年零四个月后被释放,而后他选择了移民到民主德国,为苏联继续效劳。

克劳福在移民东德后,选择了在德累斯顿的核研究中心工作,他在这里渡过了自己的后半生,于三十年后走完了自己的一生。

当然不只是克劳福,原子间谍中还有莫里斯·科恩、哈里·戈尔德、大卫格林格拉斯、西奥多·霍尔……

这是一群伟大的理想主义者,正是有了他们的贡献才打破了美国的核垄断,才让世界有了现在的和平格局!

他们或许是世界上最“可爱”的一批人,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值得我们尊重!

被电刑处死的罗森堡夫妇,把原子弹技术送给了苏联?

出处:《文史参考》2010年第17期

1953年6月19日,美国共产主义者朱利叶斯与埃塞尔·罗森堡夫妇因被疑将核武器秘密泄露给苏联而被以间谍罪名双双送上电椅处死

图为1951年3月6日,朱利叶斯·罗森堡夫妇在纽约联邦法院

图为1953年6月20日,朱利叶斯·罗森堡夫妇的尸体在殡仪馆

1945年,美国把一颗叫“小男孩”的原子弹投向日本广岛,它不仅结束了给人类带来深重灾难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也让世人真切感受到其超强的杀伤力。从此,核力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国际地位的重要标志。今日美国在伊朗、朝鲜的军事化核设施问题上寸步不让,正是为了捍卫其霸权地位。也因为这个原因,“二战”尚未结束时,苏联人早就打起了原子弹的主意。

“小男孩”爆炸不到一个月,贪图西方物质文明的苏联情报人员走进了加拿大司法部。他揭开了一个惊人的秘密:围绕原子弹情报,苏联在西半球铺设了一张巨大的间谍网络。随着调查深入,这个潜藏的网络浮出水面。然而,面对美国司法当局的死刑威胁,被指控窃取原子弹情报的罗森堡夫妇却死不开口,罗森堡间谍案因而成为美国司法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

层层剥丝 揭开间谍大网

1945年9月5日晚8点左右,一个目光黯然的年轻人迈着沉重的步履,离开了苏联驻加拿大渥太华大使馆。他就是伊戈尔·古曾科。

古曾科是苏联驻加拿大武官尼古拉·扎博京上校的译电员,1943年夏天来到渥太华。他主要承担扎博京与莫斯科之间的密码通讯工作,一直受到上司的器重。但是,1944年9月的一天,扎博京把他召进了办公室,告知莫斯科方面立即召回他和他的家属。

武官的通告让古曾科感到不解,15个月来,他与妻子安娜已经习惯了加拿大丰裕的物质生活。他们的孩子安德烈也刚刚降生,一家人不久前搬进了萨默塞特大街511号的舒适公寓。妻子也对莫斯科的安排无法理解,他们决定留在加拿大。可是,要让渥太华接纳一位苏联公民,必须向加拿大提供一份“见面礼”。

这样的礼物不难准备。古曾科在大使馆负责武官与莫斯科中心之间的联络工作,了解到大量的机密。古曾科为了“后路”也早就做过打算,他平时就留意收集一些“证据”。使馆里原来有一些印有“销毁”的秘密文件,它们通常都由古曾科送到焚销炉中,可他却有意识地保留下来。第二天一早,古曾科夫妇拿着文件来到加拿大司法部,那时加拿大和苏联还是盟国,所有没人相信苏联人在这里搞情报。正在古曾科感到为难之时,妻子安娜冲动地说,“这些都是关于原子弹的秘密情报”!“广岛余波”这时没有退却,原子弹仍然是敏感话题,就这样,情报逐级上达,加拿大总理麦肯齐·金获悉苏联正在挖美国的原子弹墙角。

总理一方面把这情况通报给美国和英国等盟国成员,同时开始秘密清查隐藏在加拿大各个政府部门中的苏联间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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